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0-12-24
来源: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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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包括: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下同)干部。
第二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参加集资建房和买卖汽车等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四条 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再按干部管辖权限上报。
第五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组或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八条 党组、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