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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0-12-16

来源: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任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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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王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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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对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四)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党的事业,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应保证议案的及时性,在法定期限内讨论。
第四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由分管的副检察长提出,由检察长决定。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议案,可适当安排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职称的业务干警参加旁听
第六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的议案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拟定的议案和议事范围。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需达到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检察长或向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提起议案的副检察长不得缺席会议。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不能主持时应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副检察长主持会议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应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
第九条 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必须经部门事」先讨论,形成部门意见,报经分管的副检察长审签后,送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向检察长报告。
第十条 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议案提起部门及承办人必须对事实、证据负责,准备好议案材料,便于检察委员会集中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提高议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部门在讨论重大、疑难等案件时,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分管的副检察长意见一致时,可不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但分管的副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应按议案、讨论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议案时,应认真听取主办、主诉检察官等承办人的汇报,情节不清楚的可以提问,汇报人应及时准确回答,汇报的内容包括
(一)案件来源;
(二)涉案人基本情况;
(三)诉讼过程;
(四)案件事实及主要证据;
(五)案件承办人意见及法律依据
(六)承办部门意见,提出分歧的焦点和讼争要点,并提供有关法律依据,保证检察委员会集中议案。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议案,各委员发言时,应从意见、理由、法律依据等方面全面陈述个人观点。发言顺序为,先由提请讨论议案的部门委员发言,然后由分管的副检察长发言,再由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言。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后,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最后综合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和归纳的方法作出决定。若检察委员会意见通过半数即可作出决定;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报区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议案实行错案追究制,区别情况追究过错责任:
(一)承办部门提出的正确意见被检察委员会否定造成错误决定的,由检察委员会承担全部责任。其中,主持会议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承担责任的百分之四十,其他委员平均分担百分之六十,持正确意见的委员不负责任;
(二)承办部门提出错误意见被检察委员会接受造成错误决定的,承办部门承担责任的百分之四十,检察委员会承担责任的百分之六十,其中,主持会议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负主要责任,其他委员负次要责任,持正确意见的委员不负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的过错行为,使承办部门提出的错误意见被检察委员会接受造成错误决定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议案部门提请讨论的议案,对需要讨论的议题应并提请讨论,当决议形成执行后,案情尚未发生变化,经审判和有关部门审查又发现新的问题,并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由承办人及议案提起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五)承办部门提出两种以上意见,检察委员会接受其中种造成错误决定的,承办部门承担责任的百分之三十,检察委员会承担责任的百分之七十,其中,主持会议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负主要负责,其他委员负次要责任,持正确意见的委员不负责任;
(六)主持会议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按多数委员意见形成决定,其结果证明是错误的,应当负主要责任,其他委员负次要责任,持正确意见的委员不负责任;
(七)主持会议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报请人大常委会或上级检察院决定造成错误决定的,由主持会议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负主要责任,其他委员负次要责任,持正确意见的委员不负责任;
第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议案,提起议案的部门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决定和拖延不执行,并负责将执行情况在半月内书面报送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议案提起部门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向分管的副检察长提出,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复议。对检察委员会作复议决定,议案提起部门必须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改,由院检察委员会负责第十八条本规则如与上级检察院的规定相抵触,服从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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